人社部:不得以“共享用工”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
2020-07-25 09:02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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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风办负责人吴礼舵表示,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“共享用工”之名,进行违法劳务派遣,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。
这已经不是人社部次强调这一问题了,早在今年2月人社部在27问解答中就提出过。
据了解,“共享员工”属于员工借用的法律关系,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的方式,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前提下,将一个单位的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借用到另一单位,仍由原用人单位对该员工承担劳动合同法上义务的用工模式。
因为不改变原劳动关系,故工资的发放仍应由外派单位来进行发放,如若员工因工资拖延支付提起解除,外派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因此,外派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实际用人单位对账结算,确保“共享员工”工资的及时发放。
如若外派用人单位收取管理费用进行营利的,就可能被认定违法劳务派遣。
另外,签订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时避免出现“劳务派遣”的字样,且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,共享期间结束后立即召回外派员工。
吴礼舵还表示,下一步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跟踪了解“共享用工”发展情况,同时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“共享用工”的指导和服务,促进“共享用工”规范有序。